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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更学力申硕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2021-07-15 11:34:34

  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 三国时期对汉律的沿用与改革

  曹魏《魏律》(新律)的制颁。

  二、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三、 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北朝时《北魏律》与《北齐律》的制颁。

  第二节 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形式。法典体例的革新。

  二、 法典内容的主要变化

  “八议”入律,“官当”出现,“重罪十条”的确立,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刑罚制度改革及其重要变化。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 司法机构的变化

  两晋出现以三公尚书“掌刑狱”的局面,北齐时期廷尉寺改为大理寺,御史台法律监督职17 / 87

  能有所加强,为隋唐完善司法组织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 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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