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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更学力申硕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第六章 宋元法律制度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2021-07-15 11:39:24

  第六章 宋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18 / 87

  立法指导思想: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

  立法活动:《宋刑统》的制定。

  法律形式:编敕、编例与“条法事类”的制定;《盗贼重法》的制定。

  二、 刑事法律内容的演变

  刑罚改革:折杖法与刺配、凌迟。惩治主要犯罪的法令;《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

  三、 民事经济法律内容的变化

  土地买卖与租佃,典卖、借贷、租赁,财产继承。财政立法与盐、铁、茶、酒、矾等重要物品的禁榷制度。

  四、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在中央设立审刑院,在地方设立提点刑狱司。审判制度:皇帝亲自审案、录囚;实行翻异别勘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主要立法活动:《至元新格》的制定;《元典章》与《大元通制》的制定。

  二、 法律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确认民族间不平等的法律规定。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

  三、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等重叠设置,不相统摄;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路、府、州、县。审判特点:审判与法律监督大权由蒙古贵族执掌,审判随意性与擅断性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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