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加强农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进一步探索产学结合培养研究生的新途径,切实提高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农业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与农业生产一线单位(包括农业产区的乡镇村、技术集成示范区、农业部产业体系综合试验站、涉农企业、县乡级农业推广部门等)共同建立的研究生实践教育场所。
第三条 示范基地采取“总量限制、适当补助、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和遴选。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将根据建设规模和领域特点给予一次性经费的资助。
第二章 申报与遴选程序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由教指委适时组织全国农业硕士专业学位培
养单位开展申报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是:
(一)农业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与基层联合建设的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且已运行 3 年及以上时间;
(二)实践基地应运行稳定、内容综合,每年能为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一定的实践岗位,可结合培养领域要求对学生进行系统综合的职业技能训练,且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
(三)有一定数量的可承担指导研究生实践的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师参与共同指导;
(四)具有基本的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满足研究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五)培养单位与基层单位共同建立了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与当地政府、管理部门、技术支撑部门(县乡村)或企业有紧密合作关系;
(六)实践基地符合农业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定位,特色突出,建设经验和建设模式具有推广和应用价值;
(七)在实践基地开展实践和研究工作的研究生累计不少于 10
人,且有 1 届及以上毕业生,并取得了标志性建设成果;
第六条 各农业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根据示范基地的条件要求,组织本单位各实践基地开展申报工作。学校经初审后与实践基地的主管部门联合向教指委申报。
第七条 教指委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实践基地进行评审和实地考
察,确定初步评审结果。
第八条 遴选结果在教指委网站上公示 7 天,无异议后,由教指
委正式公布示范基地名单。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 教指委对遴选出的示范基地进行资金补助和管理,并授予“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育示范基地”牌匾,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条 示范基地面向全国各农业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开放,举办实践技能培训,接受各培养单位的参观学习,召开现场交流会,推广实践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经验。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每年在教指委网站上公布实践研究课题指南,接纳实践研究生的规模、申报条件、选拔程序等信息,公平、公正、公开选拔参加实践研究的全日制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在教指委网站上建立专栏,及时宣传示范实践基地建设经验和建设成果。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年提交实践教学年度报告,向教指委报告基地建设的执行情况及执行效果。
第十四条 教指委对于未能达到要求的示范基地给予具体指导意见。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教指委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了解研究生培养思路、实践考核办法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未达到示范基地要求的基地予以撤销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