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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在职研究生

法硕常识:用工法律

匿名提问者2017-07-17 15: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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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在法律对与老白姓越来越重要了,那么小编分享一下法律常识。关注微信(读研网:duyanwang)获取更多在职研究生信息。

  全日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1个或者1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协议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1个或者1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解除权】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5月30日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12号

  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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