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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有关解释[第二十三章]

  •   【有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2)

      第2条  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 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06-08)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2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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