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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关解释[第二十三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2)

      第3条 刑法第263条第(3)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解读】抢劫金融机构的机动车辆等非金钱或有价证券之财物,不是抢劫金融机构。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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