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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的设立[第四章]

  • 概念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原则 特许主义 即法人的设立必须依据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核准主义 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指设立法人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要件并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而成立,也称行政许可主义,如我国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各种学会、研究会)的设立。
    准则主义 指把法人的成立要件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只要设立行为符合该条件,无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而仅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法人即可成立。行政机关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已。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放任主义 也称自由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即可设立,国家不加以干涉。
    我国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采用准则主义;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采用核准主义;
    民办院校
    机关法人 采用特许主义;
    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注意: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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