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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法人的类型[第四章]

  •   1. 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国家机关及承担法定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能,在其进行活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商品交换等内容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3.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其他机构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也不是国家的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而只是群众自行发起的,为了更好地实现城市、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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