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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是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这里的“特殊性”主要是指此类法人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这些法人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在设立、终止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为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活动以及更好地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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