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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二十一章]

  •   【刑法法条】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修八,废除了该罪的死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单位构成本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54条【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知识要点】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数额较大的行为。

      教材的定义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便于好记,我们将教材的定义调整如上。我们认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与“刑法A151、A152、A347(走私毒品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是等值的,替换后的表述更科学、更像个定义,也更好记忆。

      2.该罪的客体为国家对普通货物进出口的监管和征收关税的制度。

      3. 该罪的行为表现:违反海关管理法规,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

      4.本罪在走私犯罪中最重要,走私汽车、石油、大豆、大米……等等商品,偷逃税款在5万元以上,都构成本罪。关税是国家的重要来源,本罪的主要危害不在于这些物品禁止进出口,而在于偷逃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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