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152条第2款【走私废物罪】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2002)增加该款,同时删除了A155(3)]
第152条第3款【单位构成本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四修正案第2条,原为第2款变为第3款)
【刑法法条】
第339条第3款【注意规定】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四)增加划波浪线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