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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的设立[第四章]

  •   1.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

      (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处理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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