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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的分类[第四章]

  •   一、理论上的分类

      基本类型 要点
    (一)理论上 公法人与私法人 依公法成立的具有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成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财团: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有以下六个方面:

      (1)成立基础不同,如前所述。

      (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

      (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而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6)解散原因及后果不同。社团法人的解散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而财团法人则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财团法人解散后,有剩余财产的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另外,二者在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二、立法上的分类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民法总则》依据法人存在的目的,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且将利益分配于其成员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是指不能简单归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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