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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危险方法、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章]

  •   【刑法法条

      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害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危险方法的限制:要求为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个兜底条款,有一网打尽,唯恐漏网的味道。

      3.危险方法的表现:例如私设电网、在公路上挖掘陷井、故意向人群开枪(见例17-3)、向人群开车将人撞死,等。

      4.主观要件:为故意,若为过失,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见例17-2)。

      【例17-2】被告人田某某,男,45周岁,农民。当田某某承包的100多亩梨园的梨树结满梨子的时候,梨子被村民偷摘的现象十分严重,在采取派人巡查等措施仍不能避免梨子被偷的情况下,田某某在果园的一个进出口处设了一段200多米长的电网。在设置电网后,田某某将情况如实地告诉了村委会主任,并要求村委会主任通过村的高音喇叭告知村民果园周边已设置了电网,请大家不要再进入果园偷梨,村委会主任按照田某某的要求进行了广播。某日,有两名少年试图进入果园偷梨,触电身亡。

      本案中,田某某把电网设在了果园进出口处,应该能够并且已经预见到会有人来偷梨可能发生触电身亡的后果,所以他要求村委会主任通过村的高音喇叭告知村民果园周边已设置了电网,请大家不要再进入果园偷梨,他过于自信这样做了就能够避免危险,结果还是发生了两名少年触电身亡的后果。所以田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设田某某私设电网,不采取任何措施,采取谁敢来就电死谁的心态,也发生了同样的后果,便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17-3】甲从刑警朋友乙处借来手枪到山上打鸟,乙同往。鸟未打着,却要向山下城中打枪,乙说:“说别这样,万一打着人了不好办。”甲满不在乎地说:“即使打着了也没有人知道是我干的。”还未等乙再开口,便向山下打了两枪,有一枪正好将在自家门前玩耍的9岁女孩丙打死。

      本案中,甲明知故犯,并放任结果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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