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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388)[第二十章]

  •   【刑法法条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结果加重犯】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本罪定义:破坏交通工具罪名,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定义将该罪的危险犯和侵害犯两种类型都定义进去了。加上“故意”是因为存在该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手段为“破坏”,对象为五种交通工具,法益包括危险犯和侵害犯两种。加上“行为”。注意与法条的转换关系。

      定义模式:主观+方法+对象+法益+行为。

      2.犯罪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依【扩大解释】,“汽车”应包括大型拖拉机。

      3.行为方式:对这些交通工具的整体和重要部件的损坏达到影响交通安全的程度。

      4.特殊行为:劫持交通工具的行为也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但法律另规定了持劫航空器罪(A121)、劫持船只、汽车罪(A122);若没有规定那两种罪,完全可以构成本罪。只是刑法没有规定劫持火车、电车罪,依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劫持这两种交通工具完全可以包括在本罪的行为表现之中。

      5.行为程度:不是只要是对这5种交通工具进行了破坏,就构成了本罪,还必须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例如只是盗摘了反光镜或车内其他小部件,对交通安全并无大碍,则不构成本罪。

      6.危害结果:两种类型:危险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即构成既遂)和侵害犯(发生了严重后果)。法律为它们分别设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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