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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法益[第二十章]

  •   危害公共安全罪(383),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益(384):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385),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主体对象事先没有确定,无法预料和实际控制,而不是指这类犯罪最终实际造成的侵害不确定,恰恰相反,最后造成的侵害无论是大还是小都是确定的。所谓多数人,是指行为事先并不具体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而是威胁着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威胁多数人的安全利益,即有了公共安全的味道。

      [例如]甲驾驶车辆在城市闹市区的马路上以130码每小时的速度飙车,使得该车辆随时都威胁着马路上不是这人就是那人(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这就是危害公共的犯罪。如果甲在晚上夜深人静时,见乙丙丁在马路上一起行走,便想撞死乙丙丁,便以130码每小时的速度的速度驾车撞去,将3人撞死,那危害的不是公共安全,而是特定人的安全,应成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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