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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火罪、失火罪介绍[第二十章]

  •   【刑法法条

      第114条【放火罪等】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本罪可处死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放火罪的定义: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本身是个主动词,即为故意。所以,没有过失放火罪,只有失火罪。

      2.放火罪为危险犯:将对象物引燃,足以造成但尚未造成后果,也成立本罪的即遂。

      由于火柴受潮而划不着,由于大风而引不着对象物,在火源还未将对象物引燃时被人发生而将熄灭等,是为未遂。也即说,本罪还是可能存在未遂犯的。

      3.本罪的中止犯:放火后即自己救火或叫来人救火都不构成中止(以既遂后一个悔罪情节对待)。这是由危险犯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要划着时中止或划着了要引燃对象物之际中止才行。司法实践中,引烯对象物后,行为人自动扑灭引燃之火按中止犯未造成损害后果免除刑罚的,不合法律规定。不能把违法做法当理解为法律的规定。

      4.爆炸引起火灾的定性:爆炸引起大火,大火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以本罪处理判。若是爆炸本身的冲击波造成人身、财物损害的,以爆炸罪处理。

      5.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罪当然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的后果为要件,失火罪也不例外。

      6.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有很多,前者为危险犯,后者为结果犯罪。前者的主体上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后者只能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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