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首页>专业课带学>正文

  • 叛变、叛逃的犯罪[第十九章]

  •   一、投敌叛变罪

      【刑法法条】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加重犯〗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113条【本罪适用死刑】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叛逃罪

      【刑法法条】

      第109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修八 此处删除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北京中知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5056911号-31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4层405

咨询热线:400-106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