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312):除判处死刑和无期的以外,应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若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仍须执行。(刑法第69条)【注意】对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只一个量刑幅度,不并罚不足以体现对数罪从重的原则,在法律没禁止并罚情况下,也可实行并罚。
⑵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313):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
⑶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314):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先减后并”较之“先并后减”在一定条件下惩罚更重的表现(315):(一般了解)
①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例,前罪13年,6年后,后罪12年。“先减”后为7年与12年并罚,实际执行最低可为6+12=18年;“先并”则将13年与12年并罚,实际执行最低可为13年)。
②实际执行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的法定最高刑期(例,前罪15年,14年后,后罪14年。若“先减”后为1年与14年并罚,最高可决定执行15年,再加上已执行的14年,实际执行可高达14+15=29年;若“先并”则在14年与14年间并罚,实际执行最高只能为20年)。
③执行时间越长再犯新罪的处罚,其决定刑罚的最低期限越高。(例,前罪13年,分别执行1年、7年、10年,后罪12年,“先减后并”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分别为13年、18年、22年;先并后减最低执行刑都为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