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首页>专业课带学>正文

  • 缓刑制度[第十五章]

  •   【刑法法条】

      第72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修八):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修八)。

      〖禁止令〗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修八)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73条【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74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修八),不适用缓刑。

      第75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76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八),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修八),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相关法条】

      第449条【战时缓刑】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北京中知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5056911号-31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4层405

咨询热线:400-106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