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混合原则。具体表现为:
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采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②各罪均为有期或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修八);
③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原则,有数个附加刑的,根据是否为同种,采取并科或限制加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