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修八)。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6条【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修八),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注释】特别累犯属于以累犯论的情形,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就是一律不成立累犯;若他有第66条的情形,又说他成立累犯,这是矛盾的。
【知识要点】
1.累犯(292)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2.一般累犯构成要件(293):
①主观条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时间条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又犯后罪。
④主体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18周岁以上(修八)。【注意】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也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便不再执行,而不再执行≠刑罚执行完毕。
3.特别累犯构成要件(294):
①犯罪性质条件。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一种;
②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刑罚(无论种类和轻重);
③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而没有时间限制)。
4.累犯的处罚(295):对于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