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首页>专业课带学>正文

  • 自首[第十五章]

  •   【刑法法条】

      第67条【自首的含义及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坦白与从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八)

      【知识要点】

      1.自首(296),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自首),或者被采取强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

      2一般自首的必备条件(297):

      ①自动投案(4个条件都具备:投案发生在归案之前;基于本人意志自动归案;承认实施了某种犯罪;愿意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的是犯罪事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

      3.特别自首应具备的条件(298):

      ①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嫌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4.自首犯的处罚(299):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出题: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

      5.坦白从宽的规定(300):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北京中知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5056911号-31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4层405

咨询热线:400-106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