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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酌定情节[第十五章]

  •   【刑法法条】

      第100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修八)

      【知识要点】

      (1)酌定情节(289)是指刑法虽没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经验,在量刑时也需酌情考虑的情节。

      (2)常见的酌定情节(290):包括犯罪①损害结果;②动机;③手段;④时间和地点;⑤对象;⑥前科;⑦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⑧犯罪后的态度;⑨影响政治、宗教外交、民族、国际事务等特殊情况。

      其中,案中情节有手段、动机、结果、对象、时空环境等;案外情节有一般表现,认罪态度、前科等。

      我国刑法建立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3)酌定的减轻处罚的条件(291):①不具有法定情节,但②存在特殊情况,即涉及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经济建设等问题,③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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