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剥夺政治权利(257)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258):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259):附加适用由总则规定;独立适用只能按分则规定。附加适用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则作为不剥人身自由轻刑用于轻罪(例如A111后段)。
4.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情形(260):
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刑法总则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则应按分则规定适用,如刑法A110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情节一般或特别严重的,都没有独立适用该附加刑的余地[但应依总则规定附加适用];只有情节较轻的,可独立适用该附加刑。即刑法分则规定但无一例外地都要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伤害、盗窃等罪犯,主观恶性较深、罪行严重的也可适用;
③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261):
①独立适用或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的,刑期为1-5年;
②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刑期相等;
③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改为3-10年。
6.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262):管制刑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起算,同时执行;有期徒刑(包括死缓、无期减为有期)、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当然施行于主刑执行期间;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注意】由于不存在主刑,当然得从附加刑执行之日起算。
7.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义(263):[教材未介绍,考试不作要求]
①表示对其在政治上给予充分的否定评价;
②防止其遇到赦免、无期徒刑犯被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犯罪(言外之意,无期徒刑犯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减少,还是终身;而有期徒刑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③利于处理与犯罪有关的一些民事法律关系,避免他们的亲属代行出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