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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收财产[第十四章]

  •   【刑法法条】

      第59条【没收财产的含义和限度】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60条【没收财产与正当债务的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知识要点】

      1.没收财产(264)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注意】某一种罪的判处不可能同时有罚金刑和没收刑,数罪并罚可存,采吸收原则。

      2.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265):

      ①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两者中必须附加适用其一);

      ②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附加适用也可不附加适用);

      ③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适用)。(一般了解)

      3.没收财产的范围(266):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而不得没收其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对犯罪分子个人或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4.没收财产与偿还债务的关系(267):[教材只介绍了法条,未归纳出这些内容,但根据法条可归纳出这些]

      ①没收财产前(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债务;

      ②所负的债务须为正当债务;

      ③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若尚有其他财产还债,则不具备条件);

      ④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注意】是债权人请求,不是经被没收财产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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