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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身份的概念及种类[第七章]

  •    1.概念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103),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和状态。包括自然身份(性别、血缘)和法定身份(职务);定罪身份(成立犯罪必须有的身份)和量刑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前者为纯正的身份犯,后者为不纯正的身份犯。

      2.刑法分则中特殊身份的种类(104)(不作要求)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之36种罪,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2种罪以外,都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见刑法A397-419)、国家工作人员(A382、A383的贪污罪、A385、A386的受贿罪等)、司法工作人员(A247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邮政工作人员(A253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A404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

      (2)以特定的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航空人员(A131的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A132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医务人员(A335的医疗事故罪)等。

      (3)以特定的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A201的偷税罪、A203的逃避追缴欠税罪),扶养义务人(A261的遗弃罪)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A305的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A306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A129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等。

      (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投标人、招标人(A223的串通投标罪),公司发起人(A159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严重性病患者(A360-1的传播性病罪)等。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A294-2的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3.身份犯与共犯的关系(105):作为犯罪主体的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即可以成为共犯(参见例5-38)。

      〖例7-1〗甲为某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人员,在讯问乙时,乙怎么也不开口,身为村委会主任的丙对甲说:“给乙一点颜色瞧瞧啊,让他知道警方的厉害。”甲心领神会,对乙进行了严刑拷打。乙被屈打成招。此案中,甲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刑讯逼供罪的实行犯的特殊身份要求(A247),丙虽然不具有该罪的身份要求,但成立该罪的教唆犯(A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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