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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二十一章]

  • 概念 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人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中受到人身伤害的 无行为能力人受损害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内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责任内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受到
    第三人侵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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