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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二十一章]

  • 概念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
    主体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过错存在)
    责任
    内容
    1.直接责任:没有第三人介入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和组织者应担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2.补充责任: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时,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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