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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第二十一章]

  • 概念 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他人或者自己损害的侵权责任。
    对外 责任主体 接受劳务一方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责任内容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对内 责任主体 劳务双方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责任内容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 责任内容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特别规定 个人劳务关系责任不同于用人单位责任,前者是自然人之间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的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系,由民法调整;后者则是自然人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形成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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