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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第十九章]

  •   被收养人必备要件:未成年人

      选择要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必备要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5.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送养人选择要件

      1.孤儿的监护人;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备注: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收养人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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