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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涵义和构成条件[第十六章]

  •   基本涵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构成条件

      ① 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慈善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事务的条件

      →→须为合法事务

      →→须非专属于本人的事务

      →→须能够发生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需要管理人有行为能力

      →→但如果所实施的管理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签合同,则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

      基本含义:管理人须认识到在为他人管理,且通过管理意欲为他人谋取利益

      问题1:误将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进行管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问题2: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问题3:误将甲的事务当成乙的事务进行管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特别注意:

      →→管理人对被管理人认识错误,不妨碍对真实的被管理人成立无因管理

      →→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思并存,不妨碍对他人成立无因管理

      →→为他人所谋取的利益最终是否实现,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③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①违法事项。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

      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⑤单纯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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