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首页>专业课带学>正文

  •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十六章]

  •   ①阻却违法

      特别关注: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管理人的义务

      A: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B:通知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C:报告义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③管理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付)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④被管理人的追认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北京中知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5056911号-31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4层405

咨询热线:400-106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