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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受人的义务[第十五章]

  •   1.支付价款。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中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若买受人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可以行使拒收权,但同时应负通知义务、保管义务与紧急情况下的处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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