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责任转移 | 风险的含义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致的损失。 | |
一般规定 |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风险责任,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 ||
特别规定 |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
出卖人出卖交由运输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