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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责任转移[第十五章]

  • 风险责任转移 风险的含义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致的损失。
    一般规定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风险责任,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特别规定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运输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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