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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卖人的义务[第十五章]

  •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还可以分为实物交付与拟制交付(交付单证)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担保标的物无瑕疵。

      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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