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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合担保的处理(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列时的行使)[第十二章]

  •   1.物保与保证并存时的处理

      同一债权之上既有物保也有保证的,当事人有约定的一律依约定,无约定时,若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则先执行物保,后执行保证;若保证与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则既可以先执行物保,也可以先执行保证

      2.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第三人保证并存时的处理

      同一债权之上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且有另一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的,则债权人应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证之间,则既可以先执行物保,也可以先执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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