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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的特征[第十一章]

  •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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