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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2.产生依据不同。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3.内容不同。
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 ,通常是无偿的。
4.前提条件不同。
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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