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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此处的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在学理上,根据地役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前者以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如通行、取水、排水。后者以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在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如不得建筑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以保障地役权人的眺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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