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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取得方式[第十一章]
区别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
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性质
民事方式
行政方式
是否支付对价
需要支付对价—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
后者不需要支付出让金。
权利内容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不能作如上处分
存续期限
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期限
土地使用权是长期的或无期限的
适用范围
只能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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