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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和内容[第十一章]

  • 设立 1.以集体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限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其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报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2.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二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①占有权②使用权③收益权④处分权
    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如果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如果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以下义务:
    (1) 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更不得违法使用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缴纳土地使用税。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都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者,还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金。
    (3) 变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
    (4) 权利消灭时,应当将土地返还给所有人,并且原则上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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