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定价法
(1)概念:通过对公共劳务的定价,使公共劳务得到最节约、最有效的使用,从而达到提高公共支出效益的目的,提高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分类:第一,纯公共定价:即政府直接制定自然垄断性行业(通讯、交通等公用事业、煤、石油、原子能等基本品行业)的价格。
第二,管制定价或价格管制:即政府规定竞争性管制行业(如金融、教育和保健等行业)的价格。
(2)公共定价水平和定价体系
定价水平:指政府提供每一单位“公共产品”的定价(或收费)是多少。
定价体系:指根据费用结构和需求结构形成的各种定价组合。
(3)公共定价的三种方法
第一,平均成本定价法:指政府在保持企业收支平衡的情况下,采取尽可能使经济福利最大化的定价方式。一般高于边际成本(理论最优)。
第二,二部定价法——基本费+从量费,
基本费:与使用量无关,从量费:按使用量支付。特点是“以收支平衡为条件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受管制的行业常用)。
第三,负荷定价法——是指针对不同时间段和不同时期制定不同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