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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第十章]

  •   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

      →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无报酬请求权,但遗失物的权利人承诺支付报酬的除外

      特别注意: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其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②义务

      拾得人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过失:一般认为是指违反普通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

      遗失物的归属

      →有人领取的,归认领人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

      ①据为己有→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行为

      ②转让他人(权利人可在以下两种中选择其一)

      →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

      →→时间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费用负担: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向受让人支付其所付的费用,然后再向拾得人追偿;其他情况下,权利人无须支付此费用,受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向拾得人主张赔偿。

      →直接要求拾得人返还不当得利或予以侵权损害赔偿

      相关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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