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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善意取得[第十章]

  •   概念

      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注意: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制度价值

      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构成要件

      1.动产: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不动产;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

      2.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法律后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

      1.占有脱离物。所谓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被盗、被抢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动物。

      2.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者随即取得所有权,因此货币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3.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任何私人取得其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

      注意

      质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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