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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律、明大诰与会典[第七章]

  •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 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浩》,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大诰的特征:

      1、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2、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3、“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4、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三)《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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