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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律的儒家化[第三章]

  •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主要社会犯罪

      “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沈命”罪、“见知故纵”罪等。

      (二)刑罚制度

      死刑、徒刑、笞刑、徙边、禁锢、赎刑。

      (三)刑罚原则

      1、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几百石以上官吏、公候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维护封建家长制

      (二)维护封建婚姻制

      (三)维护封建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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