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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法律制度[第一章]

  •   (一)所有权

      (二)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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