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的职权 | 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
1、修改宪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2)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现行宪法64条) 通过修宪,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第一次全面修改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第二次全面修改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第三次全面修改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正:88、93、99、04年,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2、监督宪法实施。 (1)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3)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4)质询: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代表联名+书面形式——对国务院或其部委、两院——受质询者必须做出解释或答复。 3、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人事权。[选举与决定国家领导人的区别在于:(1)领导人的提名方式不同。选举的提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产生国家领导人各有特定的提名程序;(2)代表投票不同,选举投票时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而决定产生领导人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 (1)选举(五类) 全常组成人员(正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正副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 (2)决定(三个决定) A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B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C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所有行政首长+军委主席之下。 (3)罢免 ( 在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罢免谁?由谁提出罢免?) A由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产生的都可以由其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B由谁提出罢免: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三类主体)。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5、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两个审查和批准、一个批准、两个决定)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财政预算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通过预算公开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管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的民主监督,促进政府改善预算管理,用好人民赋予的财权,从今年开始,将进一步改进为人大代表服务的工作,准备按季度向全国人大代表印送预算执行情况的简报,使人大代表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
1、 解释宪法、解释法律(独享)。 (1)解释事由:①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②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2)启动主体:①要求解释:“两央两院两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提出解释的要求; ②建议解释:其他主体可提出解释的建议。 (3)效力:是立法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高于两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行政解释。 2、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1)一府两院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常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常负责。 (2)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查权 ①要求审查:两央两院一委(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中央军委、省级人大常委员会)可书面要求全常审查 ; ②建议审查:其他主体可书面建议全常审查; ③处理方式:撤销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质询:10名委员以上可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3、 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1)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人事权。 (1)决定:①根据总理提名---部委正首长;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②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③根据两院正首长提名——两院其他组成人员。 (注意:不能决定总理、副总理、国委。) (2)批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 5、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对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批权; 从原则上来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审议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但是任何计划,不论多么周密、详尽,都难以完全预料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应当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并且在必要时候作出一定的修改。因此,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议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法》18条规定,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17条第2款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条约 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它是国家间议定的最重要的、规定根本关系的文件。协定:国家间、国际组织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用来解决专门问题或临时问题而缔结的契约性文件) (3)决定特赦; (4)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5)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6)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人紧急状态。 (7)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8)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之,但是不能改变。因为国务院行使的是行政权,全国人大可以因为行政权行使的不合法,撤销行政法规,但是不能代替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对行政法规中的条文进行修改。同样的道理,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违法’,上级人大只能撤销。因为全国人大不能代替地方人民表达其意志进行立法。这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以及对地方人民意志的尊重。而国务院对其领导下的各部委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既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因为它们行使的都是立法权,而且属于行政系统的上下级领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