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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第六章]

  •   1.提出议案。(提案主体)

      《立法法》第12、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24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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